问:我之前出去旅游时,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旅游意料之外险合同,合同中规定假如旅游中突发疾病,可以报销医药成本。后来,我在旅游途中不慎发买卖外,用去数千元医药费。但赔付时,保险公司却挑出了部分成本,说这类成本是医保不赔偿的,并说说保险合同中包含对非医疗保险成本的免责条约,拒绝赔付。但签订和同时保险公司并没对我讲解这一点。我找保险公司理论,保险公司却说这是我一个人阅读合同不仔细的责任。我是不是遭遇了霸王条约?应怎么样维权?
重庆罗先生
答:你好,《保险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:“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,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,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该条约不产生效力。”也就是说,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约负有“明确说明的义务”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保险法〉若干问题的讲解(二)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。”因此,根据法律,保险公司需要举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,合同中的免责条约都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释明。没释明的免责条约不产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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